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778号
原告:徐州扬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扬州誉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镇东进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扬扬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誉美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徐州扬扬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扬扬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扬扬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