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魏庄镇大车西村。
法定代表人:葛自杰。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恼里镇碱场。
法定代表人:孙景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长执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1441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士龙
审判员  程国伟
审判员  韩振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