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桥东区永波汽车配件门市、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02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桥东区永波汽车配件门市,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紫金泉汽配城A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02MA09M8D425。
法定代表人:刘永波,系经营者。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碱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654403。
法定代表人:孙景红,系董事长。
关于执行申请人桥东区永波汽车配件门市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6216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财产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实现的债权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就剩余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现东
审判员  戴树立
审判员  张志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