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恢14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碱场机构代码:71565440-3。
法定代表人孙景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恼里镇工业区机构代码:69055051-9。
法定代表人孙现堂,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振兴路机构代码:72181536-5。
法定代表人张瑞锋。
被执行人河南坤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振兴路机构代码:73130298-5。
法定代表人陈坤。
被执行人陈坤,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张卫民,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张瑞锋,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关于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坤盛铝业有限公司、陈坤、张卫东、张卫民、张瑞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2月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2月2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3日、2020年12月18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于2020年10月17日10时起至2020年12月16日10时止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张瑞锋名下的位于二七区××楼××号(产权证号06××**)的房屋一套。2020年12月16日李梅(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4********)以631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支付了全部价款。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告知申请人律师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刘彦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