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7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垣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65440-3。
住所地:长垣市恼里镇碱厂村。
负责人:孙景红
申请执行人***与和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11628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162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8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调查结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3)长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士龙
审判员  程国伟
陪审员  李少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