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53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飞,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碱场div>
法定代表人***。
河南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9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7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3757.32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8月4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前往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扣划,于2019年10月11日将13757.3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河南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10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3757.32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飞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飞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