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环星快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8执294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089224929,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环星快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59484653F,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环星快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8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环星快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京环星快印设备有限公司813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环星快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南京市高淳开发区恒盛路2号1幢、2幢,并向首封玄武区人民法院去函请求移送剩余拍卖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并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8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