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丰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执字第1316号
申请人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丰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永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丰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扣留的土地出让金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邢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邢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