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玖生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玖生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民终62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玖生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年,南京玖生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江苏东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玖生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生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玖生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玖生汇公司支付2019年6月-2020年3月的工资45200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玖生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向***公示,玖生汇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家境困难,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2019年6月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地做环卫工作,截止到2020年3月,一直为玖生汇公司服务,玖生汇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工资45200元。 玖生汇公司辩称:1、玖生汇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合理合法。①2019年5月,玖生汇公司接手原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管理区域,必然会涉及到工作地点的统筹安排。玖生汇公司所有的调整均考虑到劳动者原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性质,并非恶意调整。对***的工作地点进行了微调,与原工作院落相距仅五分钟路程,工种不变,薪资待遇不变,也并没有任何惩罚性和侮辱性,不违反法律规定,***有义务接受工作安排。②玖生汇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的程序合法。玖生汇公司多次发出通知(调岗通知和四次处罚通知以及专人谈话),告知***调整工作地点以及不到岗产生视同**的严重后果,但***始终置若罔闻,不按通知到岗。2、玖生汇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的《公司管理制度》,玖生汇公司有权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玖生汇公司一审审理中提交《员工到会签名表》、《签名确认表》、会议照片,以上证据中均有***的签名或影像,能够证明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玖生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已告知工会,解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玖生汇公司支付2019年6月-2020年3月的工资45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系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从事环卫工作。2019年4月,在与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玖生汇公司签订期限自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仍从事环卫工作,***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基本工资2236元/月。2019年5月,***领取工资4520元,之后玖生汇公司未再发放***的工资。 ***签名确认的玖生汇公司《公司管理制度》中考勤及请休假制度第7条**第(1)项规定:应该上班而未上班的视为**。奖惩制度第34条规定:员工连续**(包含公司制度中规定的视同**的情形)超过3天(不含3天本数)的,公司经济处罚外,还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6月18日,玖生汇公司向***发出调岗通知书:经公司研究决定,现调您从院落打扫岗位到后宰门××××岗位报道,调岗从2019年6月18日起开始执行。调岗后薪资不变,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内至新岗位报道;如超期未报道者,视为**,**达2日以上者(含2日),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自动离职相关规定处理。 因***未能按调岗通知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2019年6月19日、20日、21日、22日,玖生汇公司共计4次向***发出处罚通知书,告知根据管理制度之奖惩制度(试行)第7条**第(1)**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公司除有权通报批评外,还有权给予经济处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视其自动离职。其中,在21日下午,玖生汇公司相关负责人当面向***宣读处罚通知书,***明确表示:你又发通知了,已经发了4张了,不要发了;…就算不是同一个岗位,但是我在上班,我不喜欢到那个地方,这个地方我干熟悉了,我在这个地方好几年了。 2019年6月26日,玖生汇公司通知工会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1月8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玖生汇公司支付工资18080元。同年11月13日,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人仲不字[2019]第5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未提供证明与玖生汇公司具有劳动人事关系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为由,决定对***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庭审中,***当庭播放视频资料,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仍每天在工作。玖生汇公司质证认为,几分钟的视频资料不足以证明***在劳动。另外,玖生汇公司提交了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2019年6月,***上班至17日,以及***的工资构成。***质证认为,考勤表不予认可,***一直在正常上班,双方曾约定工资金额为4520元/月。 案件争议焦点:1、玖生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玖生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9年6月-2020年3月的工资45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1,玖生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必要、合理的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用人单位对岗位进行合理变更的,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抑制或对抗。如果劳动者拒不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玖生汇公司将***的工作地点调整到距原工作地点5分钟路程的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变,工资待遇不变,不存在违反法律以及不合理之处,***拒不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违反了玖生汇公司的相应规章制度,玖生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玖生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9年6月-2020年3月的工资45200元问题。本案中,2019年6月26日,玖生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主***汇公司发放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玖生汇公司应当发放***2019年6月1日-26日的工资。***每天上班9小时,上述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8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9小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2236元/月,故***应得工资为4382元[(2236元/月÷21.75天/月×17天)+(2236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89小时×200%)+(2236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9小时×30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玖生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6月份工资4382元;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决定免收。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玖生汇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玖生汇公司提供《员工到会签名表》、《签名确认表》、《签收表》、会议图片,前述证据均有***签名或影像,证明《公司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公示。***的质证意见是,签名属实,只是履行正常入职的手续,没有收到《公司管理制度》。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1、***提供:证据一、光盘一张,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时至2020年3月,***一直在南京市院落从事保洁工作。证据二、***书写的个人情况说明,证明***女儿患有精神疾病,现在家庭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玖生汇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光盘中有两段时长分别为一分钟的视频,是***穿着工作服的视频,不能证明***持续工作,也不能证明是玖生汇公司安排***工作。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是***的个人**,从内容上看,*****生活困难,但是,***家境困难的最终原因,不能归咎于玖生汇公司。2、*****,没有服从玖生汇公司安排到后宰门院落保洁,是因为保洁的户数从200多户增加到700多户,增加的保洁量太多。玖生汇公司**:后宰门院落与院落的工作量肯定会有差别,但是,院落是门户保洁,对保洁的要求较高;后宰门院落背街,对保洁要求相对低,两个院落的工作量大体持平。3、*****,劳动合同解除后,因院落暂时没有人打扫,玖生汇公司的**安排我临时在该处打扫,工资还是4500元/月。玖生汇公司**:**是玖生汇公司梅园片区经理,宣读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人员就是**,不可能继续安排***继续工作。劳动合同解除后,玖生汇公司先后安排***、***在院落保洁,***阻拦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曾与***发生矛盾。4、*****,本人小学没有毕业,只会签名,玖生汇公司并没有将《公司管理制度》的内容明确告知,《公司管理制度》对***不产生效力。 本院认为,***、玖生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玖生汇公司的《公司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公示,可以作为处理本案劳动合同纠纷的依据。***以文化水平低、玖生汇公司并没有将《公司管理制度》的内容明确告知为由,主张《公司管理制度》相对***不产生效力,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院落与后宰门院落距离不远,玖生汇公司将***的工作地点由院落调整至后宰门院落,***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均不变,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有服从玖生汇公司工作安排的义务。***拒不到玖生汇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保洁,构成**,玖生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符合《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法律规定。***主张撤销玖生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6月26日,玖生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称,劳动合同解除后,玖生汇公司继续安排其在院落保洁。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提供的视频,不证明视频中的保洁行为是玖生汇公司安排、向玖生汇公司提供劳动。***主***汇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3月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干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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