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民初1213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南京玖生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1419室。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玖生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