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9115号
原告:***,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5层50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被告华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注册地为***区,但从未在注册地办公,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3号楼负1、2、3层,故***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华澳公司虽在***注册,但未在注册地经营,依据其提供的租赁合同,其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海淀区***3号楼负1、2、3层,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华澳再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