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2民初14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南省偃师市*****居民,现住该址。
原告:***,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南省偃师市*****居民,现住该址。
原告:**,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南省偃师市*****居民,现住该址。
原告:**,男,201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南省偃师市*****居民,现住该址。
法定代理人:**,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南省偃师市*****居民,现住该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江苏省沛县*****694号居民,现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10150841710,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行政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乌兰县希望沟镇东小街6号25室居民,现住该址。
被告:陕西青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0103MA6UTN7HXR,住所陕西省西甲衅林区环城东路5号商务楼5B06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青海省乌兰县******一社号村民,现住该址。
原告***、***、**、**与被告***、乌兰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陕西青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且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0.75元,减半收取计3850.0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孙 晓 东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英生**
书 记 员 杨 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