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扬广民初字第3585号
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汶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计1492.5元。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