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602号
申请人:泰州浩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世纪大道69-1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W00GF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9831050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浩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