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

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797号 申请人: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环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陆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