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797号
申请人: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环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陆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