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

3044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某某凯利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3044号 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凯利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综合服务楼4楼4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凯利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照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17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姜 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