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3044号
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凯利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综合服务楼4楼4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凯利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照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17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姜 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