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3108号
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佳石化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府场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佳石化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在庭前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中门子炉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