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1662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丁璐,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圣城街道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文庙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783783480687J。
法定代表人:范学深,村主任。
被告:寿光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83493935911H。
法定代表人:林敬瑄,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忠,该单位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丽,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现代集团建筑安装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正阳路东侧div>
第三人:山东现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建新街与幸福路交叉口西北角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3593。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圣城街道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寿光市妇幼保健院,第三人山东现代集团建筑安装公司、山东现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燕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裴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