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山东现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建新街与幸福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3593。
法定代表人:范学祖,董事长。
被告:***,男,195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张卫昌,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与被告***、张卫昌、***、山东现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荣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郝梦星
书 记 员 丁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