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异1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南路36号华汇商务楼4层商业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友朋街196号**迎宾小区12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董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