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建业众为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2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友朋街196号**迎宾小区12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南路36号华汇商务楼4层商业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56981.52元,已执行标的12757.10元,未执行标的1444224.42元,执行费169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不动产、工商信息、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2757.10元,我院已扣划并发还该款项,另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四辆汽车,但该四辆汽车下落不明,致使无法执行变现。除了上述存款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以期与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协商本案的履行方案为理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2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阿布都***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