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建业众为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友朋街****迎宾小区**楼**601。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南路**华汇商务楼**商业**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02月01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51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李经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