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财保228号
申请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友朋街****迎宾小区**楼**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南路**华汇商务楼**商业**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312406.2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以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险单号:6453001181820200001268,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4312406.25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4312406.25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312406.2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建业众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 玲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