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28执1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成县强大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8民初18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飞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文成县强大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宏飞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28290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文成县强大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要求文成县强大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庭配合调查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文成县强大建材物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文成县强大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文成县强大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另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在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的3%股权,该股权已全部质押给案外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2021年2月4日,申请人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将本案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文成县强大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宏飞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文成县强大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8执14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朱海霞
代书记员 张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