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29民初375号
温州坤威实业有限公司与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罗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若、周秋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温州坤威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浙0329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未对其主张的利息164054.96元进行审理和判决,属于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温州坤威实业有限公司应通过再审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9月18日,温州坤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宏飞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欠款本金161412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1月31日利息为164054.96元,逾期利息以1614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诉讼费用由宏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浙0329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温州坤威实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61.412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1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以本金26.41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温州坤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浙03民终4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温州坤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芬芬
代书记员 郑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