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2532号
原告:钟山区荷办三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茶叶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DYQ0J18。
经营者:熊应辉,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系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罗进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孟,系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山区荷办三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山区荷办三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区荷办三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区荷办三鑫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钟山区荷办三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饶 青
人民陪审员 陆琼娥
人民陪审员 刘仕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孔绒绒
书 记 员 周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