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通华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港民初字第00688号
原告***。
被告南通华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闸东乡花墙村一组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南通华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自2014年2月至6月28日期间在被告处从事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工作,每月工资6600元,但被告仅给付了前三个月的工资,2014年6月份的工资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欠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资6600元。
被告华艺公司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至被告华艺公司从事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工资6600元。原告***在被告华艺公司工作至2014年6月19日,被告华艺公司一直未给付原告***2014年6月份的工资431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2015年7月24日向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港劳人仲不字(2015)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工作单、工作日记,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通话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的格约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甲方保证最迟爱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每月工资6600元,被告华艺公司未发放其2014年6月份的工资。用人单位对工资发放凭证等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华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的起诉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予以采信。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6月19日,被告华艺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工资43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华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资4315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户: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