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765号
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路20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615A8C。
法定代表人:**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温州市诗平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696号第26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9723033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诗平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