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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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764号
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路20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615A8C。
法定代表人:**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温州市佐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696号第16幢4层401号、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440690520。
法定代表人:**左,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佐韩服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计430.50元,由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