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186号
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路****。
法定代表人:**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讯有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div>
法定代表人:贺轶静。
原告温州万洋众创城**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洋公司)与被告上海讯有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万洋公司诉称,2020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HXY2020RJ01000206的商城网站服务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讯有B2B2C**电子商务软件V1.0(JAVA版),合同总价为177,600元。合同约定:被告自合同总价60%首付款106,560元到账后3个工作日交付原告部署按照PC端管理系统、WAP、微信端标准产品及交付源码(源码包含小程序、APP)。被告若未按期交付,需按原告已付金额日万分之三支付赔偿金,如果软件不能正常运行,原告有权终止许可软件的使用,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支付了首付款106,560元,后因被告提供的JAVA标准版代码不完善,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双方又于2021年1月25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月31日交付讯有JAVA标准版商城系统,并保证代码完整性和正常运行,于2021年2月28日完成交付附件1开发需求表中的开发服务。后被告虽逾期于2021年3月4日交付讯有JAVA标准版商城系统,但其交付的系统一直无法正常运行,期间原告一直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对系统进行***证系统能正常运行,但时至今日一直无法交付正常运行的JAVA标准版商城系统。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一直无法交付完整正常运行的系统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故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贵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106,560元合同首付款及支付赔偿金。现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HXY2020RJ01000206的商城网站服务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106,560元合同首付款及支付迟延交付的赔偿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算至2021年3月4日为959元,按已付金额106,560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三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商城网站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讯有B2B2C**电子商务软件,包括PC端管理系统、WAP、微信端、小程序、APP**、IOS(uniapp原生开发)旗舰版。现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要求解除合同,故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知识产权,本案实际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该案由属于知识产权类纠纷,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一.知识产权案件
……
(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按照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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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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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