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2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熏大道二段963号。
法定代表人:匡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方
审判员 赵 韬
审判员 袁晟翔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宋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