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5民初3081号
原告: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熏大道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匡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唯,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花环美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花环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唯,被告**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花环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140000元,及在其经营期间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34947.60元,由原告代为清结;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74947.60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15日止,违约金为27904.14元;3.判令被告立即变更或注销其营业执照中注册使用原告的商铺地址;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商铺租赁给被告经营,期间由被告自行承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2018年5月16日,由于被告经营管理不善,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协商签署《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确认截至2018年5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及违约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213439.67元,双方同意将商铺内现有物品(包括装修、户外广告、空调、桌椅、麻将机等)折价73439.67元,抵扣被告应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被告还欠原告租金和违约金140000元;被告在经营期间欠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34947.60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被告承诺在2018年5月30日前变更或注销其营业执照中注册使用原告商铺的地址;原告同意,在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所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34947.60元,并变更或注销其营业执照中注册使用原告商铺地址的情况下,原告放弃140000元租金及违约金的追索权利,否则,原告不放弃该款的追索权;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被告愿承担所欠原告的140000元及被告在经营期间欠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34947.60元,共计174947.60元从违约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履行其义务。
被告**辩称,其对《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无异议,尚欠的租金和违约金还未支付。但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已经支付,律师费也已支付,其营业执照中注册使用原告的地址已办理变更和注销。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万花环美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租赁商铺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商铺,面积865.19平方米。第三条约定,租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第四条约定,第一年租金38元/平方米/月,第二年租金5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租金53元/平方米/月,第四年租金55元/平方米/月,第五年租金58元/平方米/月。第五条约定,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租赁产生的下列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车位租赁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上网费、卫生(垃圾)费、室内设施维修等全部费用。
2018年5月16日,万花环美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截止2018年5月15日,乙方拖欠甲方商铺租金188,522.92元,甲方代付车位物业费4,500元、违约金20,416.75元,三项合计213,439.67元。甲、乙双方同意对该商铺现有物品空调、桌椅、麻将机、该商铺固定装修、户外广告等所有物品清点造册,双方同意造册的物品折价73,439.67元抵扣乙方应付甲方的租金及违约金,乙方还欠甲方租金和违约金140,000元。第二条约定,乙方承诺在2018年5月30日前向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清乙方经营期间所欠的水费2,296元,电费19,290.60元及物业费13,361元,三项合计34,947.60元。第三条约定,乙方承诺在2018年5月30日前变更或注销乙方营业执照上注册使用的甲方商铺地址。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自2018年5月16日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自行终止。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兑现第二条、第三条承诺后,乙方所欠甲方的租金和违约金140,000元,甲方放弃债权权利;若乙方没有兑现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承诺,甲方不放弃债权权利。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不兑现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承诺时,乙方愿承担所欠甲方债权140,000元和乙方经营期间所欠的水费、电费及物业费三项合计34,947.60元,共计174,947.60元从乙方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019年8月6日,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城印象客户服务中心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兹有成都市温江区南熏大道三段柳城印象1栋商业附202-附209号福江茶韵合计面积865.19平方米。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物业费及电费合计25,388元。物业费13,327元、电费12,061元,现已全部结清。
2019年8月5日,**向万花环美公司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及诉讼费2,246元。
2019年9月20日,**对注册地址在案涉房屋的成都竹影清风茶楼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
庭审中,**陈述:“我当时租房是以洗浴为主,但做了一个月生意不好,就外包给其他人做洗浴。当时,房子我自己没有用,外包给其他人在使用。承包的人没有及时交租金,我才和万花环美公司解除了协议。后来承包人出车祸去世,还有一个是外地人,他们没有能力去支付14万租金。本来我和万花环美公司签解除协议,有条件可以不支付这14万租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万花环美公司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发票,**提交《情况说明》、收据、《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万花环美公司与**签订的《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未按《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完成其义务,存在违约情形。万花环美公司主张**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40,000元,符合《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陈述因案外人的行为导致其对万花环美公司违约,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关于万花环美公司主张**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34,947.60元的诉讼请求。其中,物业管理费、电费已由**自行结清,故本院对此两项费用不予支持。对于水费,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城印象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对此并未载明,万花环美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已代交或被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的证据,故该费用是否产生或是否必然产生无法查明,本院对此费用不予支持,万花环美公司可待此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关于万花环美公司主张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万花环美公司主张的140,000元中已经包含了违约金,且**已履行了《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义务,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万花环美公司主张**变更或注销其营业执照中注册使用的商铺地址以及主张**承担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已完成了注销手续,并已支付了10,000元律师费,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含违约金)共计140,000元;
二、驳回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6元,由**负担(**已向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仁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