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15执字5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民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1412.6668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川民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12.6668万元,已执行到位1211万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01.6668万元。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亮
代理审判员*杰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