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小绿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小绿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民初8289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生,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系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3年2月2日生,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对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及被告大连小绿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7月2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申请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以申请保全人名下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空港支行,账号62×××58)存款67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金额以200000元为限。
二、冻结申请保全人***的银行存款67000元。
保全财产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雯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