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5民终10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通化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胜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化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2)吉05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燃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依据不足。(一)一审法院采信苏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鉴定报告(***2022质鉴字第53号)造成认定事实错误。1.该鉴定报告适用的鉴定规范错误,导致鉴定意见错误。本案中,涉案的燃气管道属于低压入户公称压力PN≤0.01MPa,对管件使用是否合法,应采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4.3条:2项的规定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却按照中压进户PN≤0.2MPa的标准采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4.3条3项规定进行鉴定,明显是适用鉴定规范错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4.3条2项规定:管件(活结)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管道公称压力PN≤0.01MPa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也就是说可以使用活结连接管道。《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4.3条3项规定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55°密封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7306.2规定的螺纹(锥/锥)连接。该鉴定分析说明阐述“燃气立管未使用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连接方式连接,采用活结,使管道外径变大。”错误的适用鉴定规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必然错误。2.鉴定机构鉴定事项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不符。鉴定报告分析说明的第三自然段“而事实是木板上仅有轻微磨痕,且即使触碰,燃气立管有角钢固定,具有一定的刚性,不足以导致燃气立管发生变形与《通化市左岸桦苑4.26事件专家组意见》相悖。”委托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委托事项是“对申请人家中燃气管道活结松动形成原因进行质量鉴定”,而不是对立管进行鉴定,鉴定分析说明未对立管活结松动进行说明,实际上就是未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而4.26事件专家组的意见是对本案委托的事项即“立管活结松动”原因做出的结论,是对两件不同的事实做出的结论,何谈相悖。另外依据鉴定机构的推理“且即使触碰,燃气立管有角钢固定,具有一定的刚性,不足以导致燃气立管发生变形”既然立管不变形,那就只有活结这个立管连接处来抵抗吸收装修立板变形施加给燃气立管的压力,反而应得出,立板变形后挤压活结造成活结松动的结论。3.鉴定依据不足、逻辑推理与证据相悖。依据鉴定报告中的现场勘察拍摄的图片6显示,“复位后木板活结未接触”,但鉴定机构只是对木板进行复位,可是没有对活结进行复位取证。根据一审证据显示,专家组拆除装修立板时,活结已经转动了,无法确定未拆卸立板时,活结的原始位置。活结表面有平面也有棱角,活结棱角的半径是要大于活结平面半径的。鉴定报告中图6显示的是鉴定机构只对活结平面与立板是否接触进行取证而未对活结棱角与立板是否接触进行取证,其实只需要旋转一下活结就能全方位取证,但鉴定机构未对此处进行取证,仅依据图6就断定活结与立板未接触,是不客观的,明显鉴定依据不足。根据鉴定报告图七显示,有两处摩擦痕迹。首先它不是拆卸时造成的,根据专家检测时视频资料显示,专家向外拖拽立板时,活结是松动的,随着立板移动而转动,因此不会产生这两个摩擦点。这两个摩擦点事实上是装修时将凹槽开的不够深并且凸凹不平的立板,强行推进去造成的。活结顺时针旋转是拧松活结,逆时针方向旋转是拧紧活结,专家拖拽立板施加给活结的力是逆时针方向,这是拧紧活结的方向,活结居然转动,证明拖拽立板前活结已经被拧松了。而装修时推进立板给活结施加的是顺时针的力,顺时针方向是拧松活结,会造成活结被拧松。证据显示立板是凸凹不平的,会增加摩擦力,而活结是有棱角的,强行推进立板不仅给立板留下摩擦痕迹,同时也带动了活结向顺时针方向转动,拧松了活结。所以鉴定报告说复位立板未与活结接触,那摩擦痕迹怎么解释。而且在鉴定报告分析说明第一自然段“但包覆后是否接触活结无法确认”“……亦无法排除是拆除过程中导致木板开槽处与活结接触的可能。”该论述的含义就是立板与活结可能接触也可能没接触,这种对事实不确定的、模棱两可的分析说明不能作为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原理和方法。4.鉴定意见应是唯一的、排他的,而本案鉴定意见没有对鉴定事项给出确切结论,甚至说没给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及现场状况,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活结松动是在包覆燃气立管活动中造成活结松动。”本案的鉴定意见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活结松动是在包覆燃气立管活动中造成活结松动。5.整个鉴定报告没有体现一点对活结松动如何进行科学实验的鉴定过程该鉴定适用规范错误、分析说明与结论毫无逻辑性、只对证据进行分类定义的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不应该以鉴代审。(二)燃气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1.鉴定报告第6页明确记载被拆除立板复位后,顶部可发现有缝隙,能够证明业主装修后,并不影响燃气公司员工入户进行安检,因为通过该缝隙可以检测是否有漏气点,并且是准确无误的。因为检测时间是2020年3月30日,而事故发生在同年4月26日,如果检测不准确,有漏气现象,事故不可能发生在4月份。***称燃气公司没有发现漏气点没有依据。2.依据《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4条第2项,“用户室内装饰、不得覆盖燃气设施:凡覆盖燃气设施的,抢修时应当无条件拆除。”就本案,用户装修覆盖了燃气设施,是业主实施了违法行为,业主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而燃气公司发现该问题只能告知用户不能这么做,燃气公司与燃气用户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管理关系,所以不可能如起诉状说应“责令原告整改”。并且当时又没有燃气泄漏,燃气公司无权拆除该用户的装修覆盖物,不能把用户是否最终改正违法行为这件事,也落实成燃气公司的义务。所以燃气公司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三)一审法院应采信专家组的意见。1.依据《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6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燃气安全设施的义务。如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由于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修,调查事故。造成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修,调查事故。所以本次事故政府组织专家组到场调查事故是法律授权,因此***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以其单方委托的所谓的专家提出的专家意见,未经双方共同选择专家组”等主张是不成立的,该事故调查专家组是从我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随机抽取四名专家并指派其调查该事故,既不是燃气公司委托的也不可能由燃气公司和***协商委托。因此专家组的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应被采信。2.由于专家组是第一现场勘察人员,现场勘察后,已无法恢复现场的原貌,无论哪个鉴定机构再次进行勘察,都不能获取现场原本的客观形态作为鉴定依据,因此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难以客观公正,所以应采信专家组的意见,并且该专家组意见也得到通化市应急管理局的认可。3.专家组、应急管理局的意见是政府判断一起事件是否属于责任事故的标准,依据《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6条,赋予了专家组、应急管理局意见的法律效力,所以本案应依据专家组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四)本案中,燃气管道活结松动不是燃气公司造成是有根据的。案涉燃气管道在2014年交工验收时,经过煤气管道严密性压力实验的,打压测试1小时,没有漏气情况,最终测试合格。所以活结在施工结束时不可能存在松动的情况。既然施工结束时活结没松动,总得有其他外力导致活结松动。2014年该住户进行了回迁装修,通过装修立板上的凹槽及摩擦点可以知道,煤气管道立管凸起的活结,影响了装修活动,因此在活结的等高处,装修立板开了不规则凹槽。而依据左岸桦苑B区7#2-5-1现场勘验检测记录三。3项记载“燃气管道包覆在装修柜中,经拆除装修板后发现燃气主管道有活接一处,装修立板与活接紧密挤压,装修立板与活接接触位置有不规则凹槽。抽动装修立板时,活接发生联动现象。”(勘测过程均有影像资料)。印证了专家组的意见“是装修时造成活结旋转松动加上立板变形长期挤压活结最终导致活结处漏气,造成事故。”综上,燃气公司管道用材合法,施工合乎规范,已尽所有法定之义务,鉴定报告适用规范违法,鉴定依据不足不应该被采信,专家组依法组成,专家意见客观公正应被采信。本案事故责任是因***对燃气设施违法覆盖装修,造成活结松动,随着时间的推移装修立板变形挤压活结,最终导致燃气泄漏,因此***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燃气公司无责,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燃气公司在一审中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该鉴定的鉴定人员资质及鉴定机构资质均合法,程序合法,故人民法院应予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燃气公司赔偿因其燃气泄漏造成***父母死亡及***伤害住院的全部费用共计1648014.1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营养脑部药物1394元、检查费用385元、后续尸体冷冻费用20000元、鉴定费用30000元、长春交通费19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家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左岸桦苑小区B7号楼2**501室,该幢楼煤气管道工程竣工时间为2014年5月,开栓送气时间为2020年1月,截至事故发生前,***家中厨房一直使用液化气罐。2020年4月,因***家中燃气管道活接处泄露,燃气在室内积聚造成人员中毒,导致***、**现场死亡,***于2020年4月26日至8月7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5部队医院就医,住院103天,一级护理18天,二级护理85天。出院诊断书载明“甲烷气体中毒、肺感染、急性肾功能不全、骶尾部及双足压疮”,出院建议“继续高压氧及对症治疗,病情变化随疹”,***支付医疗费119854.55元。本次诉讼中***出院后检查及治疗相关费用还包括:2020年9月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5部队医院支付治疗费756元,2021年4月19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5部队医院支付化验费、治疗费、其他费合计816元,2021年9月23日在通化市中心医院进行头颅常规CT平扫支付检查费188元,2021年10月1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5部队医院支付化验费、放射费、治疗费、其他费合计1328.03元,2022年2月28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5部队医院检查支付放射费188元,2022年8月23日,因院外购买药品胞磷胆碱钠胶囊花费1394元。另事故发生后,***、**遗体均在通化市殡葬管理中心冷冻保管,***及其亲属为此向通化市殡葬管理中心支付了尸体冷冻费。经***申请及一审法院委托,苏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家中燃气管道(立管)活结松动形成原因进行了鉴定,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2022]质鉴字第53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及现场状况,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活结(接)松动是因在包覆燃气立管活动中造成活结松动。***交纳鉴定费30000元。***出生于1966年12月21日,**出生于1965年10月18日,二人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子***,***父母及**父母均早于二人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家中燃气管道活接处燃气泄漏,造成***、**现场死亡,***产生人身损害而住院治疗,双方当事人对该基本事实没有争议,而对燃气管道活接处漏气的原因存在争议。事故发生后,通化市燃气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勘查,专家组最终认为该起事件原因为:501室在进行室内装修时,造成燃气管道活接松动,且由于装修立板长期对燃气管道活接挤压,产生应力变形导致密封失效,进而引发活接处漏气,燃气公司亦认为***家中对燃气设施的覆盖装修是最终导致燃气泄露的根本原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及一审法院委托,苏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家中燃气管道(立管)活结松动形成原因进行了鉴定,结合***[2022]质鉴字第53号鉴定报告分析说明“燃气立管包覆木板有开槽,说明在包覆之初有预见性,为了避免木板与活结接触进行了开槽处理,但包覆后是否接触活结无法确认。事故发生后在拆除过程中采用敲击方式,木板本身具有一定弹性,且拆除后产生缝隙,亦无法排除是拆除过程中导致木板开槽处与活结接触的可能……木板与金属制活结相比硬度低如果长期接触作用势必会造成大的形变,而事实是木板上仅有轻微磨痕,且即使触碰,燃气立管有角钢固定,具有一定的刚性,不足以导致燃气立管发生形变。与《通化市左岸桦苑4.26事件专家组意见》相悖”,鉴定结论: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及现场状况,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活结(接)松动是因在包覆燃气立管活动中造成活结松动。燃气公司虽认为该鉴定结论不成立,但燃气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不足以推翻该结论,故一审法院对鉴定报告内容予以采信。因***居住房屋的燃气管道为燃气公司安装,亦为燃气公司维护,故燃气公司应当且有义务保障燃气管道的安全使用,所以燃气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且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燃气公司应当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关于***主张的各项经济赔偿问题:1.对于***主张的医疗费119854.55元、检查费385元(188+188+9)、***用至起诉时2900.03元(1328.03+816+756)及营养脑部药品1394元,2021年9月18日,***在通化市中心医院眼科门诊挂号支出费用9元,因***本次事故受伤不是眼部,故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燃气公司亦对票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其余124524.58元系***因燃气泄露中毒后发生的治疗、检查、**的相关费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2.对于***主张一级护理费5392.44元,二级护理费12732.15元,护理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因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5部队医院护理证明载明***住院期间存在一级护理18天,二级护理85天,故***因住院产生的护理费为18124.59元(149.79元×18天×2+149.79元×85天),应当依法予以支持。3.对于***主张伙食补助费10300元,***住院10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300元(100元×103天)应当依法予以支持。4.对于***主张交通费3000元及鉴定时交通费198元,***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于***申请的伤残等级鉴定未能完成系因***自身原因所致,因此产生的交通费用不予支持,但***因住院治疗势必会产生必要的交通费用,一审法院予以酌情保护100元。5.对于***主张其父母丧葬费77994.96元,死亡赔偿金1335840元,***父母***、**因本次燃气泄露事故死亡,燃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丧葬费77994.96元(38997.48元×2人),死亡赔偿金1335840元(33396元×20年×2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6.对于***主张其父母的尸体冷冻费用10万元,***自述尸体冷冻保存是担心燃气公司对其父母死因存疑,必要时准备解剖,所以没有火化,燃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一般意义上,丧葬费已包含了尸体冷冻、停放的费用,本不应重复计算。但本案***系死者***、**的唯一子女,事故发生后,***身体也受到了严重的损伤,住院治疗了103天,于2020年8月7日出院,因***在住院治疗期间无法处理父母的丧葬事宜,故2020年4月26日至8月7日期间死者***、**的尸体冷冻费支出符合常理,应予支持。而对于2020年8月7日以后产生冷冻费用不予支持,因为***自述其出院后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但本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1月5日,***出院后仍未及时处理父母丧葬事宜,也未及时诉讼主张权利,造成的扩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且本案双方对***、**的死因并不存在争议,只是对导致燃气泄露的原因存在争议,故没有必要对死者的遗体进行长时间冷冻保留,本案在诉讼期间,燃气公司也未提出尸检的要求,因此***应及时对***、**的尸体进行火化,但***却借故拖延,致使多产生的尸体冷冻费,该部分损失系***自行扩大所致,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因***自述尸体冷冻费为每人每天50元,一审法院酌情保护尸体冷冻费10300元(50元×103天×2人)。7.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父母在本次燃气泄露事故中死亡,***自身也受到了严重损伤,势必对其造成很大程度的精神损害,***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8.对***主张的鉴定费用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燃气公司应当给付***医疗费119854.55元、护理费18124.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300元、交通费100元、**治疗及检查费3276.03元、院外购买药品费用1394元、丧葬费77994.96元、死亡赔偿金1335840元、尸体冷冻费10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30000元,以上合计1707184.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燃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治疗及检查费、药品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尸体冷冻费、精神损害抚慰***定费共计1707184.13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负担1083元,由燃气公司负担1991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要求鉴定人苏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2022]质鉴字第53号鉴定报告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其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苏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函》,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函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燃气公司质证称,燃气公司室内燃气管道(立管)与活接(管件)采用的连接方式为螺纹(锥/锥)连接,活接连接方式符合GB/T7306.2《55°密封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有检验报告为证,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为填料,符合上述规范要求;同时,装修安装立板凹槽给活结施加的力量只能活结来承受,造成活结松动,螺纹处生锈应是暴露在空气中很久,***是在2014年装修和燃气工程交工是同一年,应加上无法排除是装修原因造成活结松动才客观公正。***质证称,如果该函是原鉴定意见的一部分则没有异议;如果是新的鉴定意见,应当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对该证据没有异议。燃气公司提交GB/T7306.2《55°密封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规范文件以及《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活结螺纹的检测标准结果符合上述规范。***质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是否是针对案涉活结和立管无法证明,该楼建造时间和燃气工程安装竣工的时间均是2014年,而该检验报告的时间是2017年6月5日,抽样地点也不在通化市,该检测材料不是案涉材料。经审核,《苏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函》系鉴定人对鉴定报告的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本院予以采信;《检验报告》无法证明与案涉活结(接)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鉴定人《苏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函》中载明:“1.根据《***[2022]质鉴字第53号》意见所述: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活结(接)松动是因在包覆燃气立管活动中造成活结(接)松动。管道(立管)活结(接)为螺纹连接,上、下管道均固定约束,管道转动困难,管道内压力相对较小(约2000Pa),对管道的作用力(振动)可忽略,不会因以上因素造成螺纹连接处活结(接)松动。管道连接未按规范要求采用锥/锥连接,螺纹处存在锈迹,无法排除安装原因造成松动的可能。2.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2.4条‘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钢管时应符合:管道公称压力PN≤0.01Mpa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55°密封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7306.2规定的螺纹(锥/锥)连接。密封填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标准中对于‘管道公称压力PN≤0.01Mpa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指螺纹管件的材料可选用可锻铸铁;‘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55°密封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7306.2规定的螺纹(锥/锥)连接’,指螺纹管件的结构型式。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第10.2.4条‘我国国产螺纹管件一般为锥管螺纹。故本规范对室内燃气管螺纹规定采用(锥/锥)连接。’基于以上标准及条文说明,管道应采用螺纹(锥/锥)连接,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
本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燃气安全设施的义务。如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由于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修,调查事故。造成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燃气用户即***及其父母指导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经本院要求,鉴定人作出《苏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函》,明确表示“管道连接未按规范要求采用锥/锥连接,螺纹处存在锈迹,无法排除安装原因造成松动的可能。”燃气公司提交的证据及理由均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燃气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燃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65元,由通化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