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103民初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
被告:通化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化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曌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孟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