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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燃气总公司与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5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燃气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姐姐。 上诉人通化市燃气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燃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关于误工费的认定。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虽然退休,但尚具备工作能力,以此判决燃气公司赔付***误工费2.6万元。燃气公司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认定以实际损失为标准。***系退休职工,虽然因燃气泄漏入院治疗,但其收入并没有实际减少,并没有误工损失,法院不应保护***误工费的请求。 ***辩称:***50来岁,正是在能挣钱的时候受伤,误工费应该给。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燃气公司给付护理费37243.90元(161.93元×2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900元(100元×309天)、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6000元(2000元×13个月)、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合计104643.90元。二、燃气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家中燃气管道泄漏,致一氧化碳中毒,于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两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5医院住院就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中***对自身的后续治疗费及伤残等级申请鉴定,燃气公司对***的合理住院天数及合理医疗护理级别申请鉴定。***千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两次住院共计309天,为合理住院天数;***住院期间共发生二级护理230天,三级护理79天,为合理护理级别;***的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一氧化碳中毒,频发室性早搏,构不成伤残等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被告(应为原告***)居住房屋燃气管道泄漏的事实并无争议,对***因燃气泄漏产生人身损害而住院治疗的基本事实亦无争议。因***居住房屋的燃气管道为燃气公司安装,亦为燃气公司维护,故燃气公司应当且有义务保障燃气管道的安全可用。因此燃气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且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燃气公司应当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现就***的各项诉讼请求评价(评判)如下:一、对于***有关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因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得出***住院期间存在二级护理230天,故***因住院产生的护理费应为35509.70元(154.39元×230天),对该35509.70元予以保护。二、对于***有关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住院的309天为合理住院天数,故***共计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30900元(100元×309天),该院予以保护。三、对于***有关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虽然退休,但尚具备工作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劳动赚取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可以确定***合理的住院天数为309天,对于合理的住院就医期间可以认定为误工的期间。但***主张其实际误工达到13个月,却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亦无当事人申请对***合理的误工期间进行鉴定,故该院对***的误工期间以合理的住院期间计算。又因***未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及近三年的收入状况,故***的误工标准可以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故***应产生的误工费为34970.31元(3358.08元×10个月+154.39元×9天),本案中***仅主张26000元,对***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四、对于***有关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的主张,但***因两次住院治疗势必会产生必要的交通费用,该院予以酌情保护50元。五、对于***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的该项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通化市燃气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92459.7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2元,被告通化市燃气总公司负担2105元,原告***负担287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诉求的误工费予以保护,是否正确?误工费是指行为人因伤导致误工所产生的损失,该费用的保护不以行为人是否退休为判定条件,而是以行为人是否因伤导致误工即收入的减少为判定标准。本案中,***因燃气泄漏遭受人身损害而住院治疗309天,住院期间,***必然无法参加工作。而***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亦能证明其受伤前在女儿***开办的辅导班中工作,并每月获取工作收入。综合上述两点,***的误工损失客观存在,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诉求的合理误工损失予以保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燃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通化市燃气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