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3850号
原告: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船山街80号2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12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双方向上海**委员会申请**以解决争议,故本案原告应向上海**委员会申请**,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申请**、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机构申请**。案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双方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上海**委员会申请**”,专用条款第24.4条第(2)项约定“**应由上海市**委员会**”,结合合同上下文条款来看,双方当事人达成就案涉施工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向上海**委员会申请**的合意,故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应向上海**委员会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