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财保9号
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新城区创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顾远方,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5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递交本院,并委托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予以保全。
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冻结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