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华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9001民初997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华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苑A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卢小和,公司经理。
被告:卢小和,曾用名卢战和,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钢材款125000元期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材,2018年7月10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12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鸿基物资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笔欠款在公司财务账册有记载,原告的行为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