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3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067702348,住所地:济源市天坛路与周园路交叉口信尧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党传科,该公司董事长。
***与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9001民初23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豫C×××**号牌奥迪A6轿车,并赔偿原告***115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2465元,由原告负担1165元,被告负担1300元。因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1163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英涛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