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9001民初3788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路与周园路交叉口信尧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党传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装饰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泰装饰公司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装修预付款15000元。事实与理由是:2014年10月11日其向被告交付装修预付款15000元,同日被告出具了收据,之后,被告未给原告装修房屋,也不退还预付款。现要求被告支付预付款15000元。
被告恒泰装饰公司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2014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的15000元装修预付款收据1份。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予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0月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位于济源桂苑小区住宅由被告装修,原告支付被告装修预付款15000元,后被告未给原告装修,预付款也未退还原告。审理中,原告表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丢失,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原告房屋由被告装修,原告在交付预付款后,被告未能给原告装修,应当退还原告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8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