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96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与周园路交叉口信尧城市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前进,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上诉人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前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娄前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判决;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娄前进的车辆购置于2007年,当时车价460000元,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开走车辆时已届时7年,行驶公里数约19万公里。即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当时占有的车辆不是新车,应按照7年时间计算车辆折旧作为损失赔偿的基数。根据市场上二手车价格的计算方法,通常的交易价格确定方式为:新车折旧率为车辆头五年的折旧率依此为20%、15%、12%、10%、8%,五年之后每年的折旧率约为5%,车辆残值为5%。娄前进的车辆已经开了7年,2014年车辆的折旧价值为:460000元×(20%+15%+12%+10%+8%+5%+5%)=345000元,车辆的剩余价值为460000元-345000元=115000元。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娄前进损失,应按照当时剩余价值计算折旧:115000元×5%/年×5年=28750元。因此,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为28750元。一审法院机械考虑车辆后五年每年的折旧率为5%,没有考虑车辆的整体折旧比例,没有明确计算出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开走娄前进已经购买7年的车辆的真实价值,计算方法不正确,以此计算的赔偿数额也不正确。
娄前进未到庭答辩,在答辩期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娄前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娄前进豫C×××××号牌奥迪A6轿车,并赔偿其车辆折旧费150750元(按年折旧率6.67%计算5年)、占用费91250元(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占有车辆,致娄前进无车使用,按每天50元租车费用计算);2、诉讼费用由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在向**、洛阳市吉利悉恩酒店催要工程款时,将一辆车牌号为豫C×××××号牌的奥迪A6轿车开车,并占有至今。该车的所有人为娄前进,系娄前进在2007年11月30日以460000元的价格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豫C×××××号牌奥迪A6轿车系娄前进所有,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无合法理由占有该车辆,侵犯了娄前进的所有权,娄前进要求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计算问题,该车辆在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开走时车龄近7年,故按每年折旧率5%计算损失为宜,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应赔偿娄前进损失为460000元×5%/年×5年=115000元。娄前进要求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的占用费与折旧费属重复计算损失,故娄前进要求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占用费,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应赔偿娄前进损失为115000元。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娄前进豫C×××××号牌奥迪A6轿车,并赔偿娄前进115000元;二、驳回娄前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娄前进负担116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车辆折旧损失的计算标准,诉讼案件中较多采用的机动车折旧损失计算方法为: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示范条款》中“参考折旧系数表”中机动车折旧标准,即家庭自用的非营业9座以下客车每月0.6%的折旧系数,按照车辆购置价×赔偿的期间月数×月折旧系数0.6%的方式计算损失。如按照该标准计算,本案中的机动车折旧损失超过115000元;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5年平均折算,机动车的年折旧率为6.67%,如按照该标准计算,本案中的机动车折旧损失亦超过115000元。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行业对机动车折旧的计算方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按照年5%的折旧率计算折旧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7元,由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