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第161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路与周园路交叉口信尧城市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党传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2018年5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