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9001民初2399号
原告:娄前进,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路与周园路交叉口信尧城市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娄前进与被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豫C×××××号牌奥迪A6轿车,并赔偿其车辆折旧费150750元(按年折旧率6.67%计算5年)、占用费91250元(被告占有车辆,致原告无车使用,按每天50元租车费用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被告以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将其名下的豫C×××××号牌奥迪A6轿车开走扣押,在扣押期间,被告一直使用该车辆,并产生多次道路违章。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与案外人的纠纷没有解决为由不予返还。
被告辩称:1、原告和被告没有业务关系,洛阳吉利区悉恩酒店、**与被告存在装修款纠纷,该酒店欠付被告的装修款愿意让被告开着涉案车辆,称等钱到位了让被告再把还回来,涉案车辆是该酒店股东***的前妻**开的,只是登记在原告的名下,所以被告才敢把涉案车辆开走,该酒店原经理**让被告把涉案车辆开走,**称把工程款付清后车辆返还。2、在2018豫03**民初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490号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中双方曾协商称该车辆抵**的工程款100000元,但因多种原因未协商成功。3、被告已将该车辆抵押别处,现在同意返还车辆,但折旧费和使用费不应该给付,因为牵扯到三角债,且该车辆一直处于停放状态。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原、被告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被告在向**、洛阳市吉利悉恩酒店催要工程款时,将一辆车牌号为豫C×××××号牌的奥迪A6轿车开车,并占有至今。该车的所有人为原告,系原告在2007年11月30日以460000元的价格购买。
本院认为:豫C×××××号牌奥迪A6轿车系原告所有,被告无合法理由占有该车辆,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计算问题,该车辆在被告开走时车龄近7年,故按每年折旧率5%计算损失为宜,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为460000元×5%/年×5年=11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占用费与折旧费属重复计算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占用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为1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恒泰工贸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娄前进豫C×××××号牌奥迪A6轿车,并赔偿原告娄前进1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娄前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负担1300元、原告负担1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