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执监12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被执行人:新乡市金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磊。
河南***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金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676号民事判决书【(2017)豫0105执15124号】执行案件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