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91民催68号
申请人:河南***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彭公祠1号楼6层6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永青,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225231740、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8日、收款人为湖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州银行正光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河南***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陈晓菲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