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63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57号。
负责人赵葛。
被执行人河南***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升龙城5号院1号楼1单元6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河南***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1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5月26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05执6362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