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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启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10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1民终9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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