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沁阳市盛德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82民初998号
原告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盛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盛德置业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16日,原告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西子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14元,减半收取10207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司萌芽